旅游行业术语
招募型旅游合同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1条(适用范围)
- 公司与旅行者之间签订了一份招募型组织旅行合同(以下简称“招募型有组织旅行合同”)。 受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本条款和条件未规定的事项应受法律法规或普遍习俗的约束。
- 如果公司以书面形式达成一项特别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旅行者利益,则该特别协议应当有效,尽管前述条款的规定。
第2条(术语定义)
- 在本条款和条件中,“有组织旅游”指公司提前制定并实施旅行计划,明确目的地和行程、旅客可获得的交通或住宿服务内容,以及旅客需支付给公司的旅行费用的旅行。
- 在这些条款中,“国内旅行”仅指日本境内的旅行,“海外旅行”指的是国内以外的旅行。
- 本部分所称“通信协议”指与公司或代表公司销售公司招聘组织旅游的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关联公司”)。 旅行者事先同意,公司将根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条款,在应在履行上述索赔或义务的日期后,根据招募组织旅游合同结算与旅游价格等相关的索赔或责任。 此外,还涉及招募型有组织旅游合同,规定招聘型组织旅游合同的旅游费等应按照第12条第(2)、第16条后半段第(1)款和第19条第(2)款规定的方式支付。
- 在本部分中,“电子接受通知”指合同申请的接受通知,以及公司或代表公司销售公司招聘类组织旅游的公司所使用的电子计算机、传真设备、电传或电话(以下简称“电子计算机等”),作为信息与通信技术使用方法之一。 以及旅行者通过电信线路使用的电子计算机。
- 在这些条款和条件中,“卡使用日期”指旅行者或公司履行组织旅游合同下旅游费的支付或退款义务的日期。
第三条(旅行合同内容)
在招聘类型有组织旅游合同中,公司根据公司设定的旅行行程,由交通和住宿机构等提供交通、住宿及其他与旅行相关的服务(以下简称“旅行服务”)。 我们将安排和管理行程,确保您能够收到报价。
第四条(安排代理人)
在执行招聘型组织旅游合同时,公司可委托日本境内外的其他旅行社代表其、安排人员或其他助理完成全部或部分安排。
第二章:合同的缔结
第五条(合同申请)
- 希望向公司申请招聘型组织旅游合同的旅客,必须提交公司规定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并连同公司单独确定金额的申请费一并提交给公司。
- 尽管前款有规定,计划向公司申请通信合同的旅行者,应通知旅行者所申请的招募类型组织旅游、旅行开始日期、会员编号及其他信息(以下简称“会员编号等”)。 )转交给公司。
- 第(1)款提到的申请费将作为旅游费、取消费或罚款的一部分处理。
- 参加招募型组织旅游时需要特别照顾的旅客应在合同申请时提出报价。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将尽最大可能作出回应。
- 旅行者应承担公司基于前述请求为旅行者采取的特殊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6条(电话预订等)
- 公司接受电话、邮寄、传真及其他通讯方式的招揽型有组织旅行合同预订。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在预订时尚未达成,旅行者必须在公司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表和申请费,或在公司通知公司接受预订后指定的期限内通知公司会员编号。
- 当根据前述条款提交申请表和申请费,或通知会员编号等时,组织旅游合同的结束顺序应由预订接受的顺序决定。
- 如果旅行者未在第(1)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申请费或通知会员编号等,公司应视该预订为未进行预订。
第7条(拒绝缔结合同)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接受招聘型有组织旅游合同的签订:
- 当参与的旅行者不符合公司事先规定的性别、年龄、资质、技能或其他条件时。
- 当申请人数达到计划时。
- 当旅客可能给其他旅客带来不便或妨碍团体活动顺利进行时。
- 只要对我们的业务方便。
- 当旅行者无法根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条款和条件偿还部分或全部与旅游费相关的债务时,例如旅行者的信用卡无效。
第8条(合同终止时间)
- 当公司接受合同的终止并接受第5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费时,应成立订阅型有组织旅游合同。
- 尽管前款有规定,通信协议应在公司发出接受合同终止通知时成立。 但如果相关合同中发布了电子接受通知,则应在通知到达旅行者时即生效。
第九条(合同文件的签发)
- 公司应在合同结束前,立即向旅行者提供书面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说明旅行行程、旅游服务内容、旅游价格、其他旅行条件及与公司职责相关的事项(以下简称“合同文件”)。 我们会发布的。
- 公司根据有组织旅游合同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务范围,应如前述合同文件所述。
第十条(最终文件)
- 如果前条第(1)款规定的合同文件不能包含确认的旅行行程和住宿或住宿设施名称,合同文件应列出拟使用住宿设施的名称及合同文件中指示中重要的交通设施名称,并在合同文件签发后, 在相关合同文件中指定的日期,直到行程开始日期的前一天(或在申请招募型有组织旅游合同的情况下,追溯至出发日期前一天的第七天或之后),一份描述这些最终进展状态的文件(以下简称“确认文件”)。 我们会发布的。
- 就前述条款而言,如果旅行者希望确认安排的状态,公司将在确认文件发出前迅速且适当地作出回应。
- 如签发第(1)款所述确认文件,公司根据前条第(2)款规定安排和管理行程的旅行服务范围应在确认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11条(信息与通信技术的使用方法)
- 公司应使用信息与通信技术描述文件,说明文件中所述的旅行行程、旅游服务内容、旅游价格、其他旅行条件及公司在签订招揽型旅游合同时对旅客的责任相关事项,而应使用信息通信技术来描述文件中所述事项(以下简称“统计事项”),以替代说明旅行行程、旅游服务内容、旅游价格及其他旅行条件及公司职责相关事项的文件。 旅行者会确认信息已记录在旅行者使用的通信设备文件中。
- 就前述款而言,如果通信设备上未提供与旅行者用于记录所述信息相关的文件,则公司所用通信设备中提供的文件(仅限于专为旅行者使用提供的文件)。 以确认旅行者已查看该信息。
第12条(差旅费用)
- 旅行者必须在合同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向公司支付旅游费,期限为合同文件指定日期,直到旅行开始之日。
- 在签订通信合同时,ANA将收到合同文件中规定金额的差旅费用,旅客无需在合作公司卡上的规定单上签字。 此外,卡的使用日期应为旅行合同的终止日期。
第三章:合同修改
第13条(合同变更细节)
如发生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暂停提供交通和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政府机关命令、不符合原计划的交通服务提供,或其他超出公司参与的原因,公司应及时向旅客说明为何不能涉及这些原因及其因果关系。 旅行行程、旅游服务内容及招聘类型组织旅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详情”)的其他内容。 )可能会被更改。 但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可避免,我们会在变更后解释。
第14条(行程票价变更)
- 适用于实施招募类型组织旅游的交通系统(以下简称“适用票价和费用”)。 如果由于经济状况重大变化等,巡演金额明显超出通常假设的金额,公司可在调整范围内调整或减少旅游价格,且金额可调整。
- 如果公司根据前述条款提高旅游价格,公司将在旅游开始前一天的第十五天前通知旅行者。
- 当公司减少第(1)款规定的适用票价和收费时,公司应根据该款的规定,按减免金额将旅游价格降低。
- 公司不对因合同细节变更而实施旅游所需的费用负责(包括取消费用、罚金及因合同详情变更而未提供的已支付或未来将支付的其他旅游服务费用)。 (除非费用增加是由于交通/住宿局等机构座位、房间及其他设施短缺,尽管交通与住宿局等已提供旅行服务。 旅游费用金额可在合同内容变更范围内调整。
- 如果公司在合同文件中注明旅游价格因交通和住宿设施的使用者人数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且在合同结束后因公司原因发生了变化,公司可以根据合同文件更改旅游价格。
第15条(旅客替代)
- 与公司签订招聘型有组织旅游合同的旅客,可在公司同意下将其合同身份转让给第三方。
- 当旅行者打算获得前述条款所列公司的批准时,旅行者必须填写公司规定的表格上的规定信息,并连同规定金额的费用一并提交给公司。
- 第(1)款合同身份的转让应在公司批准后生效,且根据旅游合同转让身份的第三方将继承旅行者关于有组织旅游合同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取消
第16条(旅行者取消的权利)
- 旅行者可随时取消组织旅游合同,向公司支付附表1中列明的取消费用。 在通信合同取消的情况下,公司将支付取消费用,旅客无需在合作公司卡规定的单条上签名。
- 尽管前款有规定,旅行者可在以下情况下取消组织旅游合同,且在旅行开始前无需支付取消费:
- 当公司更改合同细节时。 但这仅限于变更列于第二张附加表格上方列或其他重要事项时。
- 当旅游费根据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提高时,
- 在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和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中止、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原因发生时,巡游的安全顺利实施变得不可能,甚至极有可能。
- 当公司未能在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日期前向旅行者交付最终文件时, (5)当因公司原因无法按照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旅行行程进行旅行时。
- 尽管第(1)款有规定,如果旅行者在旅游开始后无法获得合同文件中描述的旅游服务,或公司已通知公司相关情况,旅行者可以终止不再可用的旅游服务部分的合同,而无需支付取消费用
- 对于前述条款,公司将退还无法继续享受旅游服务的旅游费用部分。 但如果前述条款非因公司原因,旅行者应扣除已支付或待支付的取消费用、罚金或其他费用后,向旅行者退款。
第17条(公司取消等权利——旅行开始前取消)
- 公司可在旅行开始前,向旅客说明原因,在以下情况下取消有组织的旅游合同。
- 当发现旅行者不符合我们事先指定的性别、年龄、资历、技能或其他要求时。
- 当旅行者因疾病、缺乏必要照顾者或其他原因被认为无法忍受旅行时。
- 当被认为旅客可能会给其他旅客带来不便或妨碍团体旅游的顺利进行时。
- 当旅行者提出超出合同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当旅客人数未达到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旅客人数时。
- 当行程实施条件(如滑雪所需的降雪量)极有可能无法满足时,合同签订时所规定的信息极高。
- 在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和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中止、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发生时,公司将无法或极有可能无法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旅行行程安全顺利地完成旅行。
- 如果签订了通信合同,旅客无法根据合作伙伴的卡会员协议偿还部分或全部与旅游费等相关的债务,例如使旅客的信用卡失效。
- 如果旅行者未能在第12条第(1)款合同文件规定的日期前支付旅游费,则旅客应视其在该日期的次日已取消有组织旅游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旅行者必须向公司支付相当于前条第(1)款所述取消费用的罚款。
- 当公司因第(1)款(v)所述任何理由打算终止有组织旅游合同时,公司应追溯从旅行开始日期前一天、国内旅行的第十三天(一日游的第三天)及海外旅行的第二十三天(或在附表I规定的高峰时段出发者为第三十三天)之前开始。 通知旅客他们取消了行程。
第18条(公司取消权利——旅行开始后取消)
- 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通过向旅行者解释原因,取消部分有组织的旅游合同,即使旅游开始后仍可取消。
- 当旅行者因疾病、缺乏必要护理人员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旅行时。
- 当旅客违反公司对旅行安全顺利进行的指示,或违反或威胁该人或其他同行旅客,扰乱团体纪律,干扰旅行安全顺利进行时。
- 在自然灾害、战争、骚乱、交通和住宿设施等旅行服务中止、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发生时,巡演无法继续。
- 如果公司根据前述条款终止有组织旅游合同,公司与旅行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仅在未来终止。 在本案中,公司因旅行者已提供的旅行服务所负债务视为已有效偿还。
- 就前述条款而言,公司应退还旅行者尚未获得的旅游服务部分的旅游费用金额,扣除已支付或需支付的其他取消费用、罚金或其他相关费用。
第19条(退还旅游费用)
- 如果根据第14条第(3)至(5)款的规定,旅游价格被降低,或因前三条规定终止招聘类型组织旅游合同,若因取消而在旅游开始前的退款,公司应在取消当天之日起七天内退还旅行者。 如果因行程减少或取消而在巡演开始后退款,该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巡演结束日期的次日起30天内退还给旅行者。
- 如果公司与旅行者签订沟通协议,且根据第14条第(3)至(5)款的规定减免旅游费用,或根据前三条规定终止通信合同,且需退还给旅行者的金额发生,公司应根据合作公司的卡会员条款和条件向旅行者退款。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在取消次日之日起7天内通知旅行者退款金额(如取消在巡回赛开始前),若因旅行开始后因减免或取消而退款,则须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巡回结束翌日之30天内通知旅行者,通知日期即为卡的使用日期。
- 前两款的规定不妨碍旅行者或公司行使根据第27条或第30条第(1)款索赔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20条(合同终止后归还安排)
- 当公司根据第18条第(1)款(i)项或(iii)项规定,在旅游开始后取消有组织的旅游合同时,公司应应旅行者请求,安排旅客返回出发地所需的旅行服务。
- 就前述条款而言,旅客应承担返回出发地的所有费用。
第五章 团体与团体合同
第21条(团体及团体合同)
公司将指定多名在同一行程上旅行的旅客,与其负责代表(以下简称“合同官”)一同出行。 本章规定适用于签订招募型有组织旅游合同。
第22条(合同官)
- 除非公司签订了特别合同,否则合同的责任人应为构成该组织或团体的旅行者(以下简称“成分股”)。 公司应被视为拥有与组织旅游合同签订的所有代理权,与组织或团体相关的旅行业务交易应由合同负责人进行。
- 合同负责人必须在公司指定的日期前向公司提交成分股名单。
- 公司不对合同官目前或预期对成员承担的任何义务或义务承担责任。
- 如果合同负责人不随队同行,合同负责人指定的人在旅行开始后视为合同负责人。
第六章 – 旅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旅程管理)
公司致力于确保旅客安全顺畅出行,并为旅客履行以下职责: 但如果公司与旅行者签订了不同的特别协议,则不适用。
- 如果确定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可能无法获得旅行服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旅行者根据招聘类型有组织旅游合同获得旅行服务。
- 如果合同在前述措施下仍被迫变更,应安排替代送达。 在这种情况下,更改行程时,旅游行程应力求与原旅行行程保持一致;更改旅游服务内容时,旅游服务应力求与原旅行服务保持一致。
第24条(公司指示)
旅客必须遵循我们的指示,确保从旅程开始到结束时,组队旅行时安全顺利。
第25条(导演职责等)
- 公司可安排导游指挥或其他人员陪同,执行第23条各项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职责,或配合招揽型组织旅游的其他必要作。
- 原则上,导游指挥及前款所述其他人履行该项职责的时间段应为上午8点至20点。
第26条(保护措施)
如果旅行者因旅行中因疾病、受伤等被认为需要保护,公司可能会采取必要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并非归因于公司的原因,旅行者应承担因该措施产生的费用,旅行者必须在公司指定的日期前按公司指定的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第七章:职责
第27条(公司责任)
- 公司应代表公司或公司根据第4条(以下简称“安排代理人”)在执行招聘类型组织旅游合同时作出安排。 如果旅行者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损害,旅行者应负责赔偿损失。 但该通知限于公司在损害发生后第二天起两年内收到通知的时间。
- 如果旅行者因自然灾害、战争、骚乱、旅行服务(如交通和住宿设施)中止、政府机关命令或其他超出公司或其安排者参与范围的其他原因而遭受损害,公司除前述条款外,不承担赔偿此类损失的责任。
- 尽管有相同款的规定,公司应通知ANA每位旅行者因行李(第(1)款规定的损害赔偿15万日元,国内旅行14天内,海外旅行21天内支付(公司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除外)。 我们会因此补偿。
第28条(特别补偿)
- 无论公司是否根据前条第(1)款的规定承担责任,公司应根据附件中的特别赔偿条例的规定,支付预定金额的赔偿和慰问金,以补偿旅行者在参加招募类型组织旅游期间所遭受的生命、身体或行李上的某些损害。
- 当公司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承担前款所述损害赔偿责任时,公司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应视为基于该责任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 在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根据第(1)款规定支付赔偿的义务应包括公司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包括根据前款规定视为损害赔偿的赔偿)。 该金额应按等值金额减免。
- 公司为参加招聘组织旅游的旅客举办的招聘型组织旅游将作为主要招聘组织旅游合同的一部分。
第29条(行程保障)
- 公司不得更改第二张附表上列合同细节的重大变更(不包括以下项目中列出的变更(不包括因交通/住宿设施等座位、房间及其他设施短缺而导致的变更,尽管交通与住宿局等已提供此类旅行服务)。 排除。 如发生此类事件,公司应在行程结束次日起30天内按同一表格下列所示的费率支付变更补偿。 但如果明确公司将根据第27条第(1)款对此类变更承担责任,则该规定不适用。 因第一顺序列出的原因而发生的变化
- 自然灾害
- 战争
- 暴动
- 政府命令
- 暂停提供交通和住宿等旅行服务
- 提供不基于原始运营计划的交通服务
- 确保旅游参与者生命或身体安全的必要措施(ii) 根据第16至18条规定终止招募组织旅游合同时,关于取消部分的变更
- 公司应支付的变更补偿金额限于旅游费乘以公司确定的每名有组织旅游15%或以上的费率。 此外,如果单次组织旅游的变更补偿金额低于1000日元,公司将不支付变更补偿。
- 如果在ANA根据第(1)款支付变更补偿后,明确根据第27条第(1)款规定对该变更负有责任,旅客必须将变更补偿退还给ANA。
-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支付剩余金额,并扣除公司根据同款规定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及旅行者应返还的变更赔偿金额。
第30条(旅行者的责任)
- 如果公司因旅行者的意图或疏忽而遭受损害,旅行者必须对损失进行赔偿。
- 在签订招聘组织旅游合同时,旅行者必须利用公司提供的信息,了解旅行者的权利义务及招聘组织旅游合同的其他内容。
- 为了在旅行开始后顺利接收合同中描述的旅行服务,旅行者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公司的安排代理或旅游目的地的旅行服务提供商,相关服务已提供。
第八章:还款业务押金(如果您是旅行社协会的担保人)
第31条(还款业务保证金)
| 需要支付变更补偿的变更 | 每例费率(%) | |
| 出发前 | 旅程开始后 | |
| 更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行程起止日期 | 2% | 3% |
| 旅游景点或旅游设施(包括餐厅)应按照合同文件中描述进入。 其他旅行目的地变更 | 1% | 2% |
| 更改为合同文件中规定的运输或设备类别的较低费率(仅当变更类别和设备费用总额低于合同文件中指定的类别和设备费用时)。 ) | ||
| 合同文件中描述的交通类型或公司名称的变更 | ||
| 按照合同文件规定,从日本机场起飞或结束的机场换乘其他航班。 | ||
| 合同文件中描述的日本与境外直航航班变更为转机或转机航班。 | ||
|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住宿设施类型或名称的变更 | ||
| 合同文件中描述的住宿设施的房间类型、设施、景观及其他房间条件的变更 | ||
| 合同文件巡演标题中列出的变更 | 3% | 5% |
- 我们是全国旅行社协会(东京港区虎之门4-1-20)的担保员工。
- 与公司签订招揽型有组织旅游合同的旅客或选民,可从前述款中存入的营业存款中,获得最高1100万日元的应收款项报销。
- 公司已根据《旅行社法》第22-10条第(1)款向旅行社协会缴纳了费用,但未根据该法第7条第(1)款存入营业保证金。
附录1
1. 阿尔伯塔旅行的取消费用
【夏季】出发前一天最多3天,50%在巡演开始当天100%
【冬季】巡演日期前7天至2天 30% 巡演开始前一天 40% 巡演开始当天(至出发时间) 50% 当天(无通知) 100% *备注 取消费用金额将在合同文件中明确说明。
附录2
第9项列出的变更不适用于第1项至第8项的费率,但应适用第9项。
“在环法开始前”指至少在巡回赛开始前一天通知旅行者这些变更,“巡回赛开始后”则是指在巡回赛开始日期之后通知旅员这些变更。
如果签发确认文件,在将“contract document”与“confirmation document”合并后应用此表。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文件内容与确认文件内容之间发生变化,或确认文件内容与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内容之间发生变化,每一次更改都视为一次变更。
如果(iii)项或(iv)项所述变更的交通方式涉及住宿设施,应视为每晚一例。
如果涉及等级或设备变更,则第四项列出的运输机构公司名称变更不适用。
即使第4、7或8项中列出的变化在同一登船船上发生多次,或每晚发生,也应视为每艘登船等每晚发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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